English

消费者网上诉纠纷商家E-mail律师函

1998-07-28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郑直 我有话说

近日,保定消费者王洪把在北京购买“恒升”笔记本电脑引起的消费纠纷写成文字送上因特网,恒升公司认为其中的一些用语已构成对“恒升”的侵权,并委托律师用E-mail向王洪发表了律师函,希望王“停止对恒升的侵权”并致歉。据悉,消费者利用因特网系统地发布消费纠纷及相关利益人追究网上言论的法律责任之举在国内均属罕见,而此消费纠纷未经报纸和视听媒体报道却引起全国各地消费者的普遍关注,也说明网络传媒的舆论传播作用不容小视并亟待规范。

7月24日,记者的电子信箱收到一网友转来的“答雷鸣大律师并答恒升的公开信”,而同样内容的贴子也同日出现在记者个人主页的论坛里。寻踪至几大BBS,发现此贴子正被广为转贴。而专为此开设的个人主页中也满是全国各地消费者对王洪的声援和对“恒升”的声讨。

据王洪在网上的陈述:他去年8月1日在北京安特明公司购买了“恒升”SLIM-I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回保定后发现显示屏有坏点(购买时因有塑料膜封装而未看清),遂回京调换,但换回的仍有坏点,安特明公司解释应算正常。今年4月,王洪的电脑故障严重到影响正常使用,王和安特明公司联系后又携机到京修理。在以后王洪与安特明公司的交涉中,“安特明”的有关人士让王洪出7300元修理费,而且态度不好。

另据王洪提供的E-mail律师函称:“本人雷鸣作为北京天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受北京恒升集团的委托,特向王洪先生发表本律师信。”“近日,我们注意到网上有损害‘恒升’品牌笔记本电脑名誉的事件发生,起因是王洪先生所购买的恒升笔记本电脑在出现故障的情况下,不满意商家所提供的维修服务,而通过上网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情绪,在文字上严重损害‘恒升’品牌的名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王洪先生已造成对恒升的名誉侵权和其它侵权行为,我们将依法保护‘恒升’的利益。”“在恒升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在网上留言簿指责恒升为‘垃圾品’,这是于法于理都不容的事实。”

记者没有在网上查到王洪最初指责“恒升”为“垃圾品”的贴子。律师协会和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也否认北京有在册的“北京天地律师事务所”,记者为此向恒升公司查询。

恒升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李晓强(音)先生称,该公司是上周在网上发现王洪的贴子的。而雷鸣是该公司的法律顾问,是哪个律师事务所的不太清楚,但其用E-mail向王洪发表律师函的事实存在,受公司委托的说法也成立。至于王洪对该公司的“侵权”之词,李说原文为:“为了让商家知道现在的消费者不是任人宰割,为了不让‘恒升’的垃圾品继续在中国倾销,请网友帮助把此贴子转贴到其它的BBS上去。”

关于王洪购恒升笔记本电脑消费纠纷的起因和事实细节,曾作为“恒升”代理商的安特明公司和恒升公司各有说法,都认为自己没有对消费者不负责任的做法,且恒升公司表示可以为王免费更换屏幕。但对于记者提出核实律师函文字的要求,李晓强先答应传原文至报社,后又表示“不想把事情闹大”。同时,对于记者提出希望得到雷鸣律师的联系电话或电子信箱以便采访的要求,李以“不知道”作答。

李晓强说,该公司从未遇到在网上抨击该公司产品的言论,王洪的行为确实构成了对“恒升”的侵权,但该公司目前还不想起诉王洪。网上律师函中也称:“毕竟厂商起诉用户在法理上是可行的,但从人情的角度上说确有不妥之处。”

据网上反应,大多数消费者认为“恒升”(包括安特明公司)在产品出现问题的前提下对消费者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构成了对消费者的侵权。而记者注意到,诸多议论之词发表的基础都是王洪一方提供的材料(包括律师函)。据悉,国家已有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出台,很多BBS和个人主页管理商也都在提醒用户不要发布有违法律的言论。但是,网页恢恢,文件上载几乎每分钟都在进行,对于一般言论所述事实的真伪管理人员也很难甄别。网络是个开放度极高的世界,网上言论的传播和回馈有时较其它媒体来的更快。但用网上公示的形式进行消费控诉而遇纠纷,如果不是言论淫秽或反动,目前似乎还没有任何媒体可以承担连带责任。王洪的消费纠纷让我们关注的的不仅是消费纠纷本身,还有我国在向信息化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

读者对此有何看法,欢迎到记者主页的“世象网坛”发言。(http://zhzh.yeah.net)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